第75228316号“FENLED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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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百堡登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百堡登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28316号“FENLE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ENLED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袜;腰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483514号“芬迪”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婴儿全套衣;舞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1724号、第262675号“FENDI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30243号“FEND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类;帽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8316号“FENLE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