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27885号“VCATC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唯特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鸿业晟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唯特利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鸿业晟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027885号“VCATC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CATCH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缆绳用金属接线螺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76433A号“唯特利VICTAULIC及图”商标,第62272657号“VICTAULIC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锁(非电);金属带式铰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94号、第20656914A号“VICTAULIC及图”商标,第24595140A号“唯特利VICTAULIC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金属锁(非电);金属带式铰链”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27885号“VCATC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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