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92471号“REESE TA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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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LVMH瑞士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晨雨
异议人LVMH瑞士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代晨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492471号“REESE TA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ESE TA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表带;钟表盘(钟表制造);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60584号“图形”商标,第18084756号“TAG HEUER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24590号“TA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珠宝首饰;钟;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构图形态、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92471号“REESE TA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