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9491号“伊帝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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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官丰卫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官丰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29491号“伊帝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帝坊”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81574号及第40652865号“双沟帝坊”、第30114321号“双沟珍宝坊帝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9491号“伊帝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