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08199号“藏孜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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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藏藏孜蓝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藏孜蓝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08199号“藏孜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藏孜蓝”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由谷物蒸馏的白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484603号“藏之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08199号“藏孜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