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9965号“拓步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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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众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思桥
异议人山东众新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思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39965号“拓步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拓步森”指定使用于第10类“矫形鞋垫;个人用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59006号、第69052674号、第69049428号“拓步森TUOBUSEN”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羊毛毯;以羊毛为主的混纺织物”、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9965号“拓步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