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9725号“焜煌KUNHU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9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焜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焜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焜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焜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29725号“焜煌KUNHU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焜煌KUNHUANG”指定使用于第7类“机器用压缩机;制氧、制氮设备;真空泵;空气压缩泵;阀(机器部件);空气冷凝器;压缩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230625号“焜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压路机;挖掘机(机器);挖沟机;钢筋切断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商号在“机器用压缩机;制氧、制氮设备”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9725号“焜煌KUNHU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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