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59961号“烟方太阳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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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1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伊茂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伊茂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559961号“烟方太阳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烟方太阳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碾碎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洗衣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946326号、第61446771号“方太FOTILE”、第1589735号“方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衣机;农业机械;洗碟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方太”,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59961号“烟方太阳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