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73167号“黛安芳DAIANF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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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黛安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崇锋
异议人黛安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崇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473167号“黛安芳DAIANF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黛安芳DAIANF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异议人引证的第10453785号“TRIUMPH ESSENCE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68933号“TRIUMPH及图”商标,第593478号“TRIUMPH INTERNATIONA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运动装;帽;领带;吊袜带”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01311号“黛安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3167号“黛安芳DAIANF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