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62943号“LUVANTAS NIVOSE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德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长安区三隆商贸中心
  异议人美德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安区三隆商贸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62943号“LUVANTAS NIVOS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VANTAS NIVOSET”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胶原蛋白;可注射的皮肤填充物;皮肤病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其提供的异议人中文官网对异议人的介绍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LUVANTAS NIVOSET”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2943号“LUVANTAS NIVOS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