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62687号“雅康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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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国雅诚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易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雅诚健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062687号“雅康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康达”指定使用在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中药成药;贴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515734号、第69291685号“雅康全”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药用蜂胶;人用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62687号“雅康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