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4045号“汉福庭HANFUTI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宋金平
异议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金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84045号“汉福庭HANFUT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福庭HANFUTI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0类“茶几;沙发;露营家具;床垫;办公家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72372号“汉庭快捷酒店 汉庭快捷HANTING EXPRES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49266号“汉庭矮马”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抱枕;枕头;软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注册的“汉庭”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4045号“汉福庭HANFUTI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