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09448号“嘉乐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山市嘉乐保健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国文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澳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嘉乐保健饮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澳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09448号“嘉乐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乐素”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锂盐矿水;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5308号、第6571765号、第1101614号、第1591421号“嘉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果汁;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嘉乐素”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嘉乐”,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09448号“嘉乐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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