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27845号“诚羽琰CHENGYUYA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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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海诚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诚羽琰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海诚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诚羽琰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27845号“诚羽琰CHENGYUY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诚羽琰CHENGYUYA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采石服务;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53387号“诚羽”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仓库建筑和修理;拆除建筑物;建筑;采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采石服务;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27845号“诚羽琰CHENGYUYAN”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采石服务;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