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47698号“LINGDEIBERG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1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林柏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臻镜阁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柏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臻镜阁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47698号“LINGDEIBER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NGDEIBERGE”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眼镜片;眼镜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50338号“LINDBERG”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仪器和设备;即:眼镜;眼镜镜片;眼镜框和眼镜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47698号“LINGDEIBERG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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