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8162号“神州神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富平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富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5018162号“神州神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州神龙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建筑工业用黏合料;工业用黏合剂”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建筑工业用黏合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化学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8162号“神州神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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