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5588号“语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知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知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05588号“语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语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数字助理(PDA);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3064号“钉钉”、第45245669号“钉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都含有“钉”字,易使人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5588号“语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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