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11492号“UNDUE ANCHO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3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数致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数致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311492号“UNDUE ANCH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NDUE ANCHO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3214号、第7329795号、第8205764号“UNDER ARMOUR”商标,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6450号“UNDER ARMOU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鞋;手套;防雨套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11492号“UNDUE ANCH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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