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0944号“伯希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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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险峰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探思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险峰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探思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30944号“伯希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伯希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饲料粉碎机;木材采伐机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497846号“伯希和”、第19651466号“伯希和”、第32508987号“伯希和”、第19651545号“伯希和”、第32493224号“伯希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7类“纺织机;羽绒加工设备”、第30类“咖啡;茶”、第31类“豆(未加工的);植物”、第32类“啤酒;水(饮料)”、第37类“建筑;防锈”等。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在我国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莫万山”“兔宝居”“万年舟”等多件与异议人和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同,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0944号“伯希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