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64086号“芳姐楚留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宁智慧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芳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孙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464086号“芳姐楚留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芳姐楚留香”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称“楚留香”是其父亲古龙先生原创小说《楚留香传奇》中的人物角色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他人文字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但作品角色名称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但是,异议人提供的古龙先生的小说作品、影视剧作品简介、《楚留香传奇》及角色名称“楚留香”的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楚留香”为古龙先生小说《楚留香传奇》作品中的主要角色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楚留香传奇》系列作品及其主要角色“楚留香”通过文字出版、影视剧等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父亲古龙先生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异议人父亲古龙先生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被异议商标“芳姐楚留香”完整包含《楚留香传奇》主要角色名称“楚留香”,使用在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可能会减损异议人因“楚留香”知名度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或商业机会。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64086号“芳姐楚留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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