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94856号“费拉拉FEILAL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莱拉糖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异议人:王伟志
异议人福莱拉糖果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伟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594856号“费拉拉FEILA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费拉拉FEILALA”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淇淋;蜂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96045号“费啦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酵母;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4856号“费拉拉FEILAL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