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88457号“明月堡”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9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家远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黑龙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家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88457号“明月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月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啤酒;软饮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5122号“明月岛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啤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8457号“明月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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