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44180号“徐记豆谷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徐州徐亭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沙领智品牌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对被异议人徐州徐亭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644180号“徐记豆谷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徐记豆谷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4152号“徐记”、第1675914号“徐记及图”、第6100976号“徐记海鲜酒楼XUJI SEAFOOD RESTAURANT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备办宴席;提供食宿旅馆;咖啡馆”、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44180号“徐记豆谷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