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6769号“欧诗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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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0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滕化颖
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滕化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66769号“欧诗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诗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彩妆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145号、第8036982号、第21866782号“欧诗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皂;美容面膜;牙齿美白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染发剂;润肤膏;护发油”商品上的“欧诗漫”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6769号“欧诗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