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21142号“科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科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科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921142号“科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和面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3038号、第1421551号“科林KEL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滤筛设备、清洁用除尘装置”、第11类“热气装置、暖气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除尘器”商品上的“科林KELI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为中国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21142号“科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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