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78886号“廊坊欧文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K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5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文斯科宁智力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文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廊坊欧文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文斯科宁智力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廊坊欧文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578886号“廊坊欧文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K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廊坊欧文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K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7类“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防水包装物”、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硅酸铝耐火纤维”等商品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全部类别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56769号、第40452668号“欧文斯科宁”、第40435693号、第40441473号“OWENS CORNI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柏油;建筑用非金属包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图形设计构思、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7类“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第19类“非金属耐火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第40456769号、第40452668号“欧文斯科宁”、第40435693号、第40441473号“OWENS CORNING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78886号“廊坊欧文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K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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