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95203号“澳瑞浦 AORUIP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8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国媖
异议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国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295203号“澳瑞浦 AORUIP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瑞浦 AORUIP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冰箱;头发用吹风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028178号、第46668450号“奥普AUPU”、第3338907号“奥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热水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商品上的第1803772号“AUPU”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95203号“澳瑞浦 AORUIP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