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5863号“又见笨萝卜”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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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省笨罗卜餐饮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又见笨罗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省笨罗卜餐饮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又见笨罗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605863号“又见笨萝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又见笨萝卜”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22286号、第48030328号“笨罗卜”、第52420577号“笨萝卜”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5863号“又见笨萝卜”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