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7682号“康琪纽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琪纽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玉兰
  异议人安琪纽特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玉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97682号“康琪纽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琪纽特”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3812号、第35686822号“安琪纽特 ANGEL NUTRITECH及图”、第5464283号“安琪纽特 ANGEL NUTRITECH”、第68437046号“安琪纽特”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第30类“可可饮料;茶饮料;糖果”、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7682号“康琪纽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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