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55606号“鑫惠美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0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汇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汇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55606号“鑫惠美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惠美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咖啡馆;果汁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2012号“美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55606号“鑫惠美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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