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4751号“TITANEAGL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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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斯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寰纪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斯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寰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94751号“TITANEAG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TANEAG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挡风玻璃用化学拨水剂;工业用洗净剂;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防冻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8570号“泰坦”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38810号“TIT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油);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此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4751号“TITANEAG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