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3100号“WARRIOR M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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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尚学尚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尚学尚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03100号“WARRIOR M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RRIOR MI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有关广告宣传的咨询服务;广告或商业广告的后期制作编辑;为他人进行广告展示;为他人投放广告;电子布告牌广告;广告策划;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商业策略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互联网网页式广告的编辑”。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10974号“回力WARRIOR及图”、第71975794号“WARRIOR-ZO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3100号“WARRIOR M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