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127181号“BOSSVAPO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方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方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69127181号“BOSSVAPO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SSVAPO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2664号“BOSS”、第1197771号“BOSS HUGO BOS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香烟、雪茄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BOSS”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127181号“BOSSVAPO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