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49291号“SENT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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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0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大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森塔(山东)机器人科技股份公司
异议人上海大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森塔(山东)机器人科技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49291号“SEN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NT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数字网络通信服务;为社交网络提供在线聊天室;通过数字网络进行信息传输”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43440号“SEN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洗净剂;摄影显影剂;显影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9291号“SENT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