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01385号“POBE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8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田云
  异议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101385号“POBE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BE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043906号“PORE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制小雕像;绘画材料;粉笔”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1385号“POBE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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