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0649号“加拉帕戈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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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加拉帕戈斯(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合肥喜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加拉帕戈斯(上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喜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10649号“加拉帕戈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加拉帕戈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文字“加拉帕戈斯”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如予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但该商标文字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0649号“加拉帕戈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