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99276号“京抖凤凰智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珊瑚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珊瑚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399276号“京抖凤凰智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抖凤凰智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投资服务;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2575号“凤凰”商标,第8634659号“凤凰随心保PHEONIX SATISFACTORY ASSURANCE”商标,第15651545A号“凤凰宝”商标,第56183147号“凤凰豆”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代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9276号“京抖凤凰智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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