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348309号“台缘酒A30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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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0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台缘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台缘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67348309号“台缘酒A30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缘酒A30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清酒;米酒;烈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5915号“台源及图”商标,第28627043号、第28613832号“台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制作工艺、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48309号“台缘酒A30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