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39995号“ENERGYHORS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能量马能量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睿鑫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能量马能量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睿鑫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39995号“ENERGYHOR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NERGYHORS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运动能量饮料;运动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22411号“POWER HORSE”、第19808805号“力量马”、第19808804号“气力马”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乳清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公开发表和使用的图片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RUNNING HORSE DESIGN”享有著作权(国作登字-2022-F-10224271作品登记证书)。经过异议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RUNNING HORSE DESIGN”已为相关公众知晓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存在知晓和接触异议人美术作品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设计手法和整体视觉高度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9995号“ENERGYHORS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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