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1854号“WEGOV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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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星新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诺和诺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星新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诺和诺德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81854号“WEGOV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EGOVY”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73940428号“WEGOV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1854号“WEGOV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