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41989号“创黔北壹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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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8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黔北壹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黔北壹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41989号“创黔北壹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创黔北壹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开胃酒;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870916号、第34870967号“黔酒壹号及图”、第34877779号“黔酒壹号QIANJIUYIH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果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1989号“创黔北壹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