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9091号“BEDUOB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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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8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多洁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布豆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多洁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09091号“BEDUOB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DUOBA”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沐浴露;洗发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40230号“BOBDOG”、第32164370号“BOBDOG SINCE 1988”、第43937970号“BOBDOG FAMILY”、第50668337号“BOBDOG HOUSE”、第50666742号“BOBD G HOUSE及图”、第52413879号“巴布豆 BABUDOU”及第55544052号“BABUDO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发素;柔发剂;洗面奶”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9091号“BEDUOB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