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83075号“潘州荔红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5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高州市怡兴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礼燕
  异议人高州市怡兴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卢礼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083075号“潘州荔红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潘州荔红方”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蜂蜜;月饼”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771857号“潘州”、第39884298号“潘州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乐口福;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潘州”,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3075号“潘州荔红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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