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62034号“西风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4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沃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超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362034号“西风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风口”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精酿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030号“西凤”、第543031号“西凤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酒”商品上的“西凤酒 HSIFENG CHIEW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62034号“西风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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