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14319号“威猛妈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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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S.C.庄臣父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春焕
异议人S.C.庄臣父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春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514319号“威猛妈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猛妈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马桶清洁剂;香草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980864号“威猛先生MR MUSCLE M及图”、第38955759号“威猛先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去漆剂”、“香精油”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4319号“威猛妈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