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98191号“蕉夏热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2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嘉豪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嘉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98191号“蕉夏热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蕉夏热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围巾;腰带;皮带(服饰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4672号、第60674359号“蕉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雨衣;手套(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包含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的汉字“蕉夏”,并存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8191号“蕉夏热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