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34008号“HAAVE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0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维斯印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襄阳市跃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维斯印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襄阳市跃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34008号“HAAV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AVE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电暖器;水管用混水龙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30456号、第54878227号“HAVELL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蒸汽发生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34008号“HAAVE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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