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97749号“AOHEHOV”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0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柠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泉县启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柠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泉县启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安徽启瀚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97749号“AOHEHO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OHEHOV”指定使用于第5类“营养补充剂;酵母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584423号、第60565423号“AOMEVOR”、第67541111号、第68366916号“AOMEVO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第30类“蜂蜜;冰糖燕窝”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7749号“AOHEHOV”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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