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86061号“BABYCOUPE(B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86061号“BABYCOUPE(B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BYCOUPE(BC)”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带安抚巾的毛绒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364066号“BABY CARE”、第39006712号“BC BABYCARE”,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68574042号“BABYCARE及图”、第73916959号“BABYCARE(BBC)”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6061号“BABYCOUPE(B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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