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86492号“PALM ANGEL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棕榈天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弘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棕榈天使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弘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86492号“PALM ANGE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LM ANGELS”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52134号“PALM ANGELS”、在先注册的第68536041号“PALM ANGELS”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古龙水;淡香水”、第25类“服装;便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供了产品图片、媒体宣传等证据。但是,上述产品图片无明确的形成时间,故异议人有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著作权损害的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86492号“PALM ANGEL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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